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2015年9月29日,弋阳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及其妻子共同偿还自诉人叶某本金22万元及利息。但被告人王某既未履行判决又没有进行财产申报。今年7月11日,自诉人叶某以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弋阳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9月5日,被告人王某与自诉人叶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当场支付自诉人叶某人民币50000元,其余欠款从被告人王某工资中每月支付4000元,至履行完毕日止。自诉人叶某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并放弃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弋阳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彭科华 周军 记者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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