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通过使用多种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躲无可躲主动到法院履行案件,被执行人甘某一次性支付10800元,将案件全部了结,申请人为法院的强有力执行点赞。
刘某与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判决,判决甘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108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限期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某于2018年6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800元。
法院向被执行人送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本院通过“四查”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均“碰巧”不在家。执行法官从邻居家了解到被执行人经常在家。后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家门口观察才发现,被执行人在门前安装了监控,极有可能从另一通道离开。
鉴于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该住所地的社区发布司法建议书,发动周边群众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并电话告知其躲避执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到法院将执行款10800元一次性了结,并主动承认规避执行的错误,至此,案件得到圆满的执结。
版权申明及版权保护 赣ICP备09008939号-2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江西日报传媒大厦15楼
邮编:330038 电话:0791-86847086 邮箱:jxfazhiwang@163.com
新法制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Copyright © 2009 jxlaw.com.cn,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