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宏达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和(2018)赣01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你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货物名称合计重量备注生产用棉花202包,45.845吨气流纺生产用落地棉218包,17.44吨成品棉纱10.45吨半成品棉花/棉纱70吨总吨数143.735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损毁、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试行>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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