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东区法院执行法官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被执行人及亲属迫于强制执行的压力,向申请人履行了偿付义务,并达成执行和解。
王某与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金某应向王某支付货款80000元。判决生效后,金某拒不履行偿付义务,并对王某避而不见,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调查,了解到金某在萍乡某酒店工作。执行法官赶赴该酒店后,将正在酒店工作的金某传唤至法院。金某称其每月收入微薄,没有经济能力支付王某货款。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支付货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执行法官遂决定对金某实行司法拘留。金某的亲属听闻金某要被司法拘留,匆匆赶到法院,与申请人王某积极协商偿付货款事宜。最终,金某亲属替金某向王某支付货款60000元,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剩余20000元货款的偿付时间及金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执行法官经过不懈努力,顺利执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
法官提示: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义务人应积极向权利人履行义务。否则,等待怠于履行义务人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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