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双方握手言和。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向申请人廖某赔礼道歉,并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当场交纳现金6300元。
申请人廖某多年来一直在靖安县从事批发零售事业。2018年2月6日19时许,廖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经过县城东门广场附近的清华大道时,与被告张氏父子发生轻微碰撞。双方当即发生扭打,殴打致申请人廖某头部肿大、左眼红肿、眼球内布满血丝、口腔流血不止。
廖某先后前往靖安县人民医院、南昌大学附属医院入院治疗。张某父子也被靖安县公安局分别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廖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氏父子赔偿损失合计21000余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张氏父子一次性赔偿原告14000元,当场支付8000元,剩余6000元在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若张氏父子未能在规定日期支付,则自愿多赔偿原告2000元。
9月3日,廖某向靖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依法对张氏父子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另一方面联系张氏父子,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张某听后向执行法官表示其会主动履行,其儿子正在上大学,希望执行法官不要打扰其儿子学习。
9月8日,申请人廖某到法院向执行法官出具收条,并载明案件执行完毕。至此,一起因侵权责任引发的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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