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48000余元,迫使被执行人主动交纳不足款项2000余元,合计执行到位50525元。
2017年3月11日,蒋某以需要看病为由,找到中间人曾某。在曾某的协调下,黄某借款50000元给蒋某。为此,蒋某向黄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收到50000元,借期为半年。期满后,黄某多次向蒋某讨要均未果。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申请执行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亲自上门催讨执行款。后执行人员获悉蒋某系某单位职工,其有住房公积金收入。执行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后,依法扣划了其住房公积金。因蒋某的住房公积金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执行人员依法将蒋某拘传至法院。在法院执行局办公室,执行人员向其释法析理后,蒋某立即从朋友处借来部分款项交至法院。
日前,申请人黄某已在法院领取全部执行款,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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