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舒某的房产一套,获悉房产被查封后,被执行人舒某主动将执行款9045元汇至靖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促使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2015年9月,舒某以做去北京做生意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1万元,原告陈某当场扣押1000元作为押金,实际借款9000元。借款到期后,舒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陈某无奈向法院起诉,靖安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9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5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舒某始终躲避法院执行,致使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之后,执行法官查询到被执行人舒某在靖安县城有房产一套。执行法官依法将该房产予以查封。获悉房产被查封后,舒某主动找到法院,将所欠执行款交纳至法院,申请人收到款项后,向法院提出结案申请。法院予以审查后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舒某房产的查封。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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