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了,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法官!有你们这样的好法官,我们老百姓就放心了。”原告拿到赔偿款后,激动地握着法官的手说到。
记者获悉,2015年8月,涂某受帅某雇请,到帅某位于浙江杭州萧山某工地做焊接工。8月28日上午,在施工中因垫脚竹梯突然从中断裂,致涂某从高处摔下,造成双腿受伤。涂某当即被送往萧山中医骨伤科医院治疗,后转入江西省奉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涂某右下肢构成九级伤残,左下肢十级伤残。帅某垫付医疗费32000元后,双方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涂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靖安县人民法院官庄法庭法官接到该案件后,经过仔细调查了解,立即联系被告帅某,通过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帅某赔偿原告涂某10.7万元(含被告已垫付的32000元),被告帅某在2016年4月26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赔偿款15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赔偿款15000元,余款15000元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
截至2017年8月29日,帅某合计赔偿原告涂某77000元,2017年6月30日还款期限届满的15000元一直未履行。
随后,涂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旋即向被执行人帅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慑于法律权威,涂某主动在8月31日将15000元交至法院。最终,承办法官收到赔偿款后,当即通知原告前来领取。靖安县人民法院仅用两天,让一起因务工受伤致残引发的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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