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巩固第二批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成果,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一规范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江西高院执行局于11月22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相关问题的解答》,共涉及当事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已取得执行依据但该执行依据被裁定再审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财产分配方案的制作、执行分配错误的救济途径等14个方面的问题。
针对当前民事执行实务中高度关注的执行财产分配不规范、执行分配错误等问题,本解答均予以了充分回应答复。如,执行实践中遇到的首封普通债权人能否提高分配比例的问题,本解答从进一步提高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操作性角度,要求综合考虑各方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占“已纳入分配的总债权数额”的比例,以及拟分配财产数额大小等因素,明确提高的分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正常分配时应分得款项的10%。
此外,关于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分配或执行分配错误等法律救济问题,本解答明确了当事人有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在参与分配过程中,参与分配申请人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二是在参与分配程序终结后,参与分配申请人可通过执行监督、审判监督等程序解决;三是各债权人自主协商确定分配方案并获得清偿的,其他债权人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应依法通过其他诉讼途径解决,严格规范执行财产分配行为,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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