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冻结担保人银行账户,借款人现身主动履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成功执结,借款人肖某拿回欠款本息140000元。
2017年4月,肖某向黄某借款40万元,期限三个月,月息一分五,该笔借款由聂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两人未依约偿还借款。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肖某仍欠黄某借款本息160000元未支付,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某、聂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但二人不予理会,并玩起失联。该院利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肖某、聂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二轮查询后均无所获,当进行第三轮查询时发现,被执行人聂某的银行账户在8月23日存款72300元,该院当即全部冻结。
第二天被执行人肖某来到法院要求主动履行,原来被执行人聂某账户中的钱是准备用来付购房首付,已付定金,如若不能支付,将损失定金。被执行人肖某表示自己是借款人,聂某只是担保人,自已愿意全部履行,希望黄某能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执行人聂某银行账户的冻结。
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某当场支付70000元,申请人黄某自愿放弃20000元,余款按月履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聂某银行账户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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