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栗县法院成功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因系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同时通过查封投资人的房产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某鞭炮材料款共计180000元未还,且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业停产阶段。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司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系邹某一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对该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于是将邹某追加为被执行人。通过查询发现,邹某名下有两处房产。
于是执行法官将其中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同时将查封情况告知邹某。执行法官积极释法,并且将该房产后续启动评估拍卖的程序予以详细说明。邹某表示将尽快偿还货款,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至此该案执结。
版权申明及版权保护 赣ICP备09008939号-2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江西日报传媒大厦15楼
邮编:330038 电话:0791-86847086 邮箱:jxfazhiwang@163.com
新法制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Copyright © 2009 jxlaw.com.cn,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