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朋友借款作担保,在借款到期后朋友却没有偿还,两人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担保人只能自己支付所欠钱款和相应利息。日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李某以购买建筑材料为由向萍乡某银行借款15万元,刘某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被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萍乡某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刘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仍然不予偿还,萍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和刘某。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李某拒不履行义务,且长期隐匿规避执行,法院依法将李某和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被纳入失信名单后没多久,刘某主动来到法院,表示“黑名单”对其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面对李某在银行的欠款,刘某表示愿意承担,只求法院赶紧将他从“黑名单”上撤下来。
在收到刘某交来的执行款后,执行法官依法撤除了刘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也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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