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安县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帮助申请执行人陈某要回了工程款50390元,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2016年,被告鞠某与他人合伙承包了武宁境内S222宋水线公路工程建设,被告直接雇请原告陈某完成相应的部分工程,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相关书面合同。根据工程需要,原告又雇请了多名民工做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方进行了工程验收,工程款共计218390元。截至2016年12月19日,被告共支付了168000元,尚欠原告50390元。原告多次讨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民事调解,被告承诺在2017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50390元工程款。然而调解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被告仍旧食言,未能履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向靖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查询发现鞠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执行法官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鞠某到法院,但他表示自己没有钱,自己在都昌市某单位有债权。抓住这个关键环节后,执行法官迅速抓紧落实,在不懈努力下,法院为申请人追回了应得的工程款50390元。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吴鹏辉 记者吴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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