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真的感谢你们,不然我和我儿子都没办法生活了”。被执行人元某向法院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2009年2月,黄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资溪县某银行申请小额贷款,后黄某因病去世,无力偿还借款。资溪县某银行遂起诉黄某的配偶元某。2017年9月28日,资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元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9800元及利息7823.75元。判决生效后,元某未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元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法官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元某在外地银行账户有存款5000余元,便予以冻结。随后,元某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向法院说明她现在带着儿子在广州打工,被冻结的存款是其母子俩的生活费;元某还向法院提供其特困证明和儿子的残疾证。执行法官根据元某提供的材料,向元某所在地的村委会、镇政府和扶贫单位核实情况,后经核查,元某确属特困户,暂无还款能力。
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做其思想工作。同时,商请扶贫单位一起做申请人的工作。经多次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暂时不对元某进行强制执行,待元某脱贫后,再分期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
日前,该案因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便出现了上述的那一幕。
李增 记者吴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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