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执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在获得180万元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1月,上犹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民间借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法官找到陈某某,陈某承诺会履行法院生效文书,但到期后,陈某并未主动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后陈某房产征地补偿款180余万元发放到位,陈某非但不主动履行,反而将其中的100万元交给其弟弟保管,另外由其妻子用47万元购买房屋一套,随后,就将手机关机外出,无法联系,导致案件无法执行。2017年,被告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过程中,承诺会全部履行债务,而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仅部分履行,将存款进行转移,手机关机外出,无法联系,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被告人陈某的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黄骏逸 张维跃 记者王晓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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