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更好地提高执行质效,缩短执行案件平均用时;如何更好地对于保护产权,甄别和纠正明显超标的查封;如何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这些曾对所有法院工作人员产生不少困扰的问题,如今有有了解决的答案。5月16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强化财产保全与案件执行紧密衔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试行在案件审理阶段受理对保全标的物预评估申请制度》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江西省全省各级法院将试行案件审理阶段开展受理对保全标的物价值预评估申请的制度。
据悉,预评估制度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负责保全执行实施的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预先对保全标的物开展评估活动,并由评估机构出具预评估报告的方法、措施和步骤的总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负责保全执行实施的法院可以对保全标的物试行预评估制度。当事人申请评估的,执行法院在案件审理阶段对保全标的物可以提前介入先行开展财产预评估工作,预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可以作为确定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价值的证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汤志勇法官告诉记者。
此外,在评估机构出具预评估报告后,法院将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等对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将异议及时反馈评估机构修正。对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可以根据评估公司依照预评估报告出具的正式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拍卖保留价,依照相关规定降价30%直接拍卖和变卖。
也就是说,在保全阶段执行法官应当根据申请的人申请启动预评估被执行人财产的程序,并根据其所保全申请的金额范围来查封相应的财产。同时,当预评估所涉财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根据正式评估报告依照规定降价30%直接拍卖和变卖,网拍程序也从之前的60天改为30天,进一步缩短执行案件平均用时。
“江西首创的预评估制度被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誉为江西法院执行工作的又一项积极创新,对于保护产权,甄别和纠正明显超标的查封,提高执行质效,缩短执行案件平均用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江西法院将继续积极探索,积极先行先试,不断总结积累经验,不断完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吴际宇 王晓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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