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帮我拿到生活费,求法官将我儿子放出来吧!”5月11日,79岁高龄的老人易某接过于都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送来的赡养费后,向执行法官求情。
2016年11月,于都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长子)每月向原告易某(母亲)支付赡养费300元。判决生效后,吴某一直没有履行赡养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吴某以兄弟分家时财产分配不均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之后,执行法官在准备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时,吴某电话联系妻子来到法院,履行了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的赡养费2700元。
2018年1月,申请人易某再次来到该院执行局,称儿子吴某在法院给付赡养后未再给付后来的赡养费,向执行法官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寻找吴某未果。5月9日早上六点,执行法官利用早晨被执行人吴某还在休息的有利时机将吴某拘传至法院,吴某的女儿得知父亲被拘传后代其交纳了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的赡养费2700元。
5月11日,执行法官根据被执行人吴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节,依法决定对吴某拘留五日。在吴某交纳赡养费后,执行法官得知申请人易某年迈出行不便,无法前来领取执行款后,执行法官便决定将执行款送到易某家中。易某收到执行款后,一方面表达了自己的谢意,另一方面也请求执行法官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某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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