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31日,艾则孜·萨代提无辜被人杀害,经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中一人被判处死刑(已执行)、另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至2016年止)。此外,三名被告需赔付艾则孜·萨代提的父母经济损失共87116.44元。
2017年11月,距该案生效多年后,被害人艾则孜·萨代提的弟弟找到该案主审法官王萍,询问现在是否还能申请执行该案赔偿款,并告知自己当年只有12岁,不知道申请执行的有关法律程序,而父母年岁大,且生活在新疆墨玉县,语言不通,行动不便,所以一直没有申请执行。
因为该案件仍在执行期内,南昌中院决定依法执行立案。但考虑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在新疆,路途遥远,该案执行员李世宣果断利用执行委托平台,分别委托新疆乌鲁木齐市中院、新疆乌鲁木齐县法院、新疆石河子市法院代为查询、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经过当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研究,南昌中院认为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情形,决定为其加速申请司法救助。2018年3月15日,87116.44元司法救助款全额拨付给了艾则孜·萨代提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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