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严重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严厉打击了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据悉,2010年7月7日被执行人刘某为购买货车向高安某汽运公司借款15万元,后刘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公司遂诉至法院。2014年5月20日高安法院判决刘某限期偿还借款本金54010.5元及约定利息。刘某对该判决既不上诉,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16年1月12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2017年7月30日上午十时高安市法院在开展“夏季风暴”集中执行活动中赶赴刘某家中强制执行,发现刘某没在只有其妻单某。于是向其说明案件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要求其予以配合。其妻单某拒绝配合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讯问传票及采取搜查措施,声称怀疑执行人员的身份,但又拒绝查看执行人员出示的工作证件;在执行人员要求其出示所驾驶的小轿车行驶证时,又拒不提供,执行人员依法进行搜查,单某多方阻扰,执行人员再次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出示了相关裁定书,但单某依然置若罔闻,不仅不配合法院的执行,还以言语挑衅、辱骂执行人员,甚至对外故意大喊“救命”企图用极端方式煽动围观人员阻扰执行。高安法院执行人员持执法仪全程记录了执行过程,依法决定对单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并将其押解至高安拘留所。后刘某赶至法院主动付清了借款本息,并交纳了罚款;单某亦主动向执行人员诚挚道歉,并保证以后绝不会阻碍法院工作的开展。最终,提前解除对单某的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法官提醒: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进的,是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公力救济。当事人或案外相关人员对法院执行有异议的,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异议,切勿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四)项“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之情形,行为恶劣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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