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南昌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十周年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南昌法院少年法庭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校园欺凌、正当防卫、抢劫未遂等。
为护母致人重伤未成年人被判无罪
【案情】2006年3月某日下午,金某和唐某两妯娌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唐某从娘家请来多人同金某理论,金某见唐某一行人多势众,便与儿女躲入自家厨房。唐某等人将金某家厨房门砸开,双方发生打斗。打斗时,金某儿子熊某持锄头将唐某亲戚唐某某打成重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熊某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评析】本案是未成年人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唐某某等人闯入熊某家中打闹的行为是对熊某及其家人的一种不法侵害,且这种不法侵害已严重危害到了熊某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情况下,作为未成年人的熊某用锄头将唐某某打伤,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我国刑法正当防卫的合法条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文/郭雨歌王小文记者程爱娣徐明
严重暴力犯罪合理运用严厉措施
【案情】2009年4月某日晚10时许,被告人邓某因赊购方便面未果,与店主邓某某发生争吵。后邓某从家中拿了西瓜刀返回该商店,砍杀邓某某。回到家中后,由于担心现场留下指纹,邓某又拿了块抹布再次返回商店,用抹布将现场擦拭一遍后离开。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邓某犯罪时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据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评析】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量刑时注意以宽缓为基调,但也要注意严厉措施的合理运用。对于少数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很大、人身危险性极强的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体现罚当其罪。
校园欺凌引发故意杀人案
【案情】2013年11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在回家路上被熊某等人拦截、殴打。后吴某拿出事先放在衣服里的管制刀具,将熊某刺死,后吴某被父亲带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吴某属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熊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年。
【评析】本案系一起因校园欺凌事件引发的悲剧。本案事发前一天,吴某和熊某在老师办公室发生言语冲突,老师虽采取了调停处理,但未触及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以至吴某得知熊某要打他,不通过正当途径找学校和家长反映,而是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本案判决后,在监狱服刑期间,吴某因表现良好被裁定减刑9个月。
未成年人强奸案宽严相济
【案情】章某通过QQ与某中学初一学生李某认识。2014年5月某日晚,章某与李某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审理中,被告人章某的家属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二审法院认为,章某通过QQ认识了被害人,被害人在QQ中明示了出生年月,章某应当知道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无不当。但章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于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辩解,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判决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评析】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未成年人时,如何实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二审法院坚持双向保护原则,既依法认定上诉人章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又依法认定章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充分考虑其具有多个从轻情节,如未成年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两次抢劫未遂中学生获缓刑
【案情】2007年11月某日晚10时许,李某伙同万某在某网吧门口,以搜身的方式对孙某某进行抢劫,但未抢到钱。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伙同刘某、梁某、万某在该网吧门口对吴某实施抢劫,抢得一张银行卡。刘某威胁吴某讲出密码,但因取钱需要百元整数,故未将卡内70元取出,后万某将卡还给吴某。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缓刑。二审审理期间,李某原所在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同意接收李某继续就读;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保证做好监管之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可对李某适用缓刑,并依法改判。
【评析】因为沉迷于上网和网络游戏而导致的抢劫案件,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典型特点。本案中被告人两次抢劫,都是在网吧门口。被告人案发时系在校学生,4个小时内两次抢劫且未遂,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学校和家长都表示愿意接纳并帮助被告人改过自新。二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后对其判处缓刑,促进了未成年被告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幼童幼儿园摔伤获保险赔偿
【案情】黄某(时年3岁)系某幼儿园学生。2014年11月某日午睡期间,黄某从并排拼拢的床头摔下,右手严重受伤,当时无一老师在场。黄某因疼痛啼哭不止,闻声而来的老师只是把黄某抱上床继续睡觉。下午3时许老师给黄某起床穿衣时,才发现其右肘部肿胀,压痛明显,且拒绝活动。经校医确认后电话通知家长,待家长到达后即送往医院治疗。黄某住院14天,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对此具有全部过错,对黄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责任险,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相关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涉及受害方与学校的责任认定。本案中,因学校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担全部责任。另,因学校投保了校园责任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进行了赔偿,较好地实现了风险分散。
适用公平责任断球场骨折案
【案情】李某与刘某甲均系某中学初二学生。2013年3月某日下午放学后,两人在球场上踢球玩耍时发生碰撞,李某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伤害的发生是由于李某与刘某甲等人在学校足球场踢球奔跑时造成的,由于其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共同承担。学校方对事故发生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令李某自行承担40%责任,刘某甲和另两名一起踢球的刘某乙、胡某承担40%责任,学校承担20%责任。刘某甲、刘某乙、胡某不服。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李某受伤后所受的经济损失,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刘某甲对此承担10%的补偿责任为宜。
【评析】学生在学校参加对抗性体育运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在对抗性体育运动中,参加者身体接触、碰撞难以避免,对此类活动一般应遵循“风险自担”原则,即只要在正常范围之内,一般不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这个“正常范围”的认定要综合是否存在故意伤害对方身体、存在严重犯规行为来判断。本案中,二审法院适用公平责任方法酌定参与者刘某1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修复关系。
孩子面临高考法院判“不准离婚”
【案情】刘某因与黄某感情破裂,向法院诉请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小孩黄某甲由黄某抚养,刘某每月承担抚育费1000元。黄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双方不予离婚。在二审审理时,本案所涉未成年人黄某甲还有半年就要参加高考。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不予准许刘某与黄某离婚。
【评析】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在涉及未成年人离婚案件中落实未成年人利益首位原则。二审法院认为,当小孩面临高考,更应该站在小孩的角度选择解决夫妻矛盾的方式。因此,从给予双方当事人修复夫妻感情的冷静期、婚姻患病的治疗期、小孩备战高考的稳定期的角度出发,改判不准许离婚。
法院主持调解变更孩子抚养权
【案情】王某与周某原系夫妻,于2010年9月协议离婚,并约定由王某抚养王某某,周某每月承担抚养费和一半学费。王某某于2015年8月向法院起诉周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和学费。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周某就王某某的抚养、探望一并达成协议:王某某随其母周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王某可随时探望小孩。
【评析】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周某离婚后已重新组建家庭,但了解到孩子在随其父共同生活期间并不快乐时,流露出惋惜和心疼。承办法官以此为突破口,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手,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帮助双方化解后顾之忧,从而实现了兼顾孩子与父母的目标。
探望权纠纷应尊重孩子意愿
【案情】杨某与陈某2013年5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2014年1月,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有权随时探视小孩。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有探视陈某某的权利,探视时间为每月二次,每次一天;每年寒假探视时间是10天、暑假探视时间是15天。杨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增加探视时间;陈某亦不服提出上诉称陈某某的探望权已在调解书中确定,杨某在本案中无诉权。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具有两个典型意义:一是对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的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有权再次提起诉讼。二是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应视情形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同时兼顾父母双方的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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