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对我们的关心和理解,不仅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更让我们全家对未来的生活有了希望!”近日,作为两名未成年司法救助对象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从江西省高院刑一庭的法官手中接过司法救助决定书时激动地说道。
申请人签收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司法救助金专款专用
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杨某因婚姻家庭纠纷,致被害人邱某(杨某的妻子)死亡。江西省高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无期徒刑。被害人的一对双胞胎儿子向省高院提交申请,请求司法救助。
目前,申请人的父亲杨某正在监狱服刑,两名未成年人由爷爷独自抚养,生活非常困难。
据介绍,一直以来,江西省高院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不断加强与其他单位、部门沟通协作,积极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面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在承办法官的指导和协助下,申请人提交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经核查,申请人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
7月2日,江西省高院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决定给予两名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金共13万元。
据悉,司法救助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司法救济制度,能够帮助被害人亲属解决实际困难,在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同时,更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亲切关怀。
然而,在司法救助实践中,特别是救助对象为未年成人的案件中,也不乏滥用、挪用司法救助款项的现象发生,没能将司法救助款专门有效利用在救助对象身上。如何充分发挥司法救助作用,切实保障司法救助对象的正当权益,做好司法救助款项的发放、监管及使用则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江西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夏克勤强调,司法救助金要做到专款专用、善款善用,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司法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专题调研司法救助新方式
为了尽快出台完善江西省高院关于严格规范国家司法救助款项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办法,保障国家司法救助款项能够实现专款专用,保障司法救助金能够真正用到救助对象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切身事项上,江西高院刑一庭的法官们以本案为切入点,深入乡村,专题调研。
在赶赴救助对象的家乡——吉安市新干县堆背村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的送达及救助金的发放和监管调研工作时,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村民组织和群众的大力支持。
司法为民为宗旨,争创一流是目标。江西省高院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并依靠广大群众、当地政府和基层组织。8月3日上午,在新干县堆背村村委会会议室召开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调研座谈会。
本次座谈会,有司法救助对象的法定代理人、司法救助对象的亲属、县法院刑庭庭长、镇党委书记、驻村第一书记及村支部书记等人共同参加。在座谈会上,完成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的送达等相关事宜。
为了有效防止司法救助金被挪作他用及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司法救助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和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调研组在听取镇政府、村委会的建议和意见并征得救助对象及其亲属的同意后,形成了一个创新建立司法救助金的发放与监督管理机制雏形。
会议要求,具体救助金一定要为救助对象所有和使用,该笔救助款由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发放审核与监督,必须做到按需发放,保证专款专用。据介绍,此次调研为下一步全省法院出台有关司法救助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办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座谈会上,大家还就国家低保政策、学校费用减免政策、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及乡村刑事犯罪预防等话题展开探讨与交流。
近年来,江西省高院以办案为依托,多措并举,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从案情实际、审查程序、救助效果等方面入手,探索司法救助新方式,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切实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效性。通过司法救助,帮助一大批救助对象解决了生活困难,体现了司法温情,彰显了司法关怀,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谢伟鹏 记者程爱娣 实习生王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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