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从2017年1月至今年5月,江西法院陆续开展了“夏日风暴”、“秋季行动”、“冬日融冰”、“春雷行动”等一系列打击拒执犯罪的专项行动,共对237名拒执犯罪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江西高院还公布了十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多部门联合打击拒执犯罪
省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江西法院集中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强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落实公检法协同打击机制,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江西高院、江西省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在教育被执行人及社会公众,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从2017年1月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共判处刑罚的拒执犯罪被告人237人。同时,依法畅通诉讼渠道,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模式追诉拒执犯罪,通过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自诉权,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确保对拒执罪的精准高效打击。
江西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依法惩处被执行人。对于拒执犯罪情节严重,刑事追究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仍然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坚持依法严惩;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被执行人能及时悔悟并积极履行的,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判处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此外,江西高院通过定期公布拒执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不仅为全省法院准确打击拒执罪提供了示范和指导,还在全社会营造了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有效扩大了惩处拒执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起案例体现宽严相济
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从诉讼程序看,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对于准确把握拒执犯罪的两种追诉途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被告的行为特征看,有的属于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有的属于非法处置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有的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均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拒执罪典型行为方式;从犯罪主体而言,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还有因案外人妨碍执行而构成犯罪的情形,均具有很强的代表性;从量刑结果看,有的被告人因在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而被判处轻型或适用缓刑,有的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重在推动执行、重在预防教育的刑罚目的。
“此次10起典型案例的集中公布,进一步加强了对全省法院准确高效打击拒执犯罪的指导,表明了全省法院依法严惩打击拒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同时也对当事人的拒执行为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省高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说。
典型案例
1转移财产拒不执行
【案情】2013年9月11日,进贤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曾某忠向刘某给付人民币16.9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作出裁定强制执行,且依法邮寄生效。曾某忠完全有偿还能力,却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将其在南昌某公司清算分得财产价值人民币21万余元的设备变卖、转移。2017年6月15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忠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被判刑,为自己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2更换公司账户规避执行
【案情】2014年,上饶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江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上饶市信州区法院判决江西某建筑公司支付上饶市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57.0812万元及违约金31.4162万元。随后,江西某建筑公司又有两起案件败诉。江西某建筑公司实际负责人吕某波为规避法院执行,通过更换公司账户方式转移资金。强制执行后,江西某建筑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查某、农民工代表林某等达成和解。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江西某城建筑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吕某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通过更换公司账户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在进入刑事审判程序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既促成多起执行案件得到合理的处置,又能威慑其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
3担保借贷拒不还款
【案情】2014年9月25日,曾某斐、李某某与某银行萍乡安源支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320万元,并对二人共同共有的别墅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曾某斐未及时还款,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曾某斐偿还借款本金288万余元。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曾某斐私自将该别墅拆除。2018年2月7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曾某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4月11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拆毁其作为抵押物的房产而拒不执行,导致部分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法律的权威,最终获刑。
4强制执行期间转让公司股权
【案情】2011年3月12日,许某、谢某与被告人陈某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二人将深圳市天之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陈某博,转让股金共计2960万元。陈某博一直未给付余款2000万元。2014年5月28日,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陈某博向许某、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及违约金。2014年7月17日,许某、谢某向新余中院申请执行。该院执行人员找到陈某博要求其执行裁定。其间,陈某博将其拥有的公司60%股权进行转让。2017年7月1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博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故意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将其所享有公司的股权低价转让给他人,从而通过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恶意降低债务偿还能力,刻意规避法院执行,严重干扰国家司法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对相关社会关系造成破坏,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
5化名开公司就是不还钱
【案情】2015年4月16日,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欧某等人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欧某等人经法院多次通知,仍不拒不执行还款义务和报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隐匿其行踪,致使法院两年多未能将该案执行到位。后经查实,欧某化名“欧阳兴”,并以其兄弟名义,在广东省多地开办了多家注册资金为800万元以上的公司承揽业务。2018年1月,被告欧某被安远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使用他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以他人名义开办公司承揽工程,致法院执行人员无法找寻到其行踪和财产线索。虽然其逍遥法外数年,但始终躲不过法律的制裁。
6以自残方式抗拒执行
【案情】郭某勇向陈某某借款6万元,后因债务偿还问题产生诉讼。2016年4月7日,双方协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人郭某勇未按调解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郭某勇情绪激动,跑到厨房拖出一个煤气罐,手持打火机威胁法院干警。被制服后,郭某勇又用头撞地等方式阻挠执行。2017年12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郭某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郭某勇采取暴力对抗、自残等方式,其行为系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最终,其因自己的“一时冲动”受到了法律严惩。
7有钱开奥迪不还款
【案情】2016年11月,弋阳县法院在执行一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向被执行人许某君送达财产交付令,要求其交付先前查封的本田牌以及奥迪牌小汽车。2016年12月,弋阳法院委托福建省南靖县法院到许某君住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许某君却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奥迪汽车,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18年1月19日,弋阳法院以许某君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在知晓自己名下小汽车被查封并正在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奥迪汽车,情节严重,最终获刑。
8拘留后仍不思悔改
【案情】2011年10月14日,永丰县法院就杨某某与被告人上官某、权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要求上官某偿还杨某某借款25万元及相关利息,权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官某、权某某未按判决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上官某拥有一套可供执行的房屋,但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且拒不履行法院限期搬迁通知书所确定的迁出房屋义务,该种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判处被告人上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逃离居住地躲避执行
【案情】吉安市吉州区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涂某偿还孙某某借款30万元、偿还王某甲借款22万元、与王某乙共同偿还王某甲借款7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02万元。涂某为躲避债权人离开吉安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2017年1月3日,法院以涂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18年6月5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涂某有期徒刑11个月。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手段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造成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最终为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10卖房拒不执行判决
【案情】2014年6月6日,曾某在张某某处借款5万元。因曾某没按时还款,张某某将曾某诉至瑞昌市法院。该案经法院调解,曾某同意在2015年1月30日一次性支付张某某本息共计67657元。因曾某没有归还欠款,张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曾某将自己房产变卖,房产变卖款拒不向法院报告也不给付申请人。2017年12月21日,瑞昌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曾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拒不报告财产收入,反而变卖自己的房产,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致使判决书形同白纸,最终获刑。
文/廖溢爱 卢日久 记者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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