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法官,你好,被执行人钟某已经被我们带到派出所,请你马上派人过来。”6月19日20时许,靖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梅法官接到靖安县中源乡派出民警的电话,挂断电话的梅法官干警向院领导汇报后,立即安排执行干警赶赴中源乡派出所。
6月19日21时整,靖安法院执行干警经过2个小时的颠簸到达中源乡派出所,执行干警在与派出所民警沟通中,获悉被执行人钟某驾驶的小汽车在该派出所院内。随即,执行干警依法出具搜查令,在公安民警的见证下,打着手电筒对钟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一个红色塑料袋装着一打现金,共有六小扎。清点后发现合计人民币60000元,执行干警依法予以扣押。同时,搜查到钟某钱包内有银行卡六张,港澳通行证及身份证各一个,加油卡一张。搜查结束后,执行干警立即制作了搜查笔录,将搜查情况进行详细载明。
被执行人钟某称小汽车并非其所有,同时认可收到货款人民币60000元,恰是执行干警搜查到的数额。执行干警合议并报院领导同意后,向钟某送达罚款决定,对其罚款30000元。钟某当即表示认错悔过,向法院出具认错书,并承诺剩余15760元的执行款在6月22日前交纳至法院。
6月21日,钟某将15760元款项交至靖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此时,钟某所涉三起案件均全部履行完毕。
吴鹏辉 记者王晓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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