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资溪法院针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人又不同意终本的案件,引入申请人参与执行机制,让申请人陪同执行,亲身感受执行法官的不易,让执行更被理解。
申请人祝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4日,资溪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邓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邓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2017年11月27日,申请人祝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资溪法院执行局依法受理立案后,调查得知邓某的电话已更换,无法与邓某取得联系,执行法官依法通过邮寄和公告方式向邓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案件材料。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邓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邓某的户籍所在地并非在本院辖区。随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邓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邓某的有关线索。同时,执行法官依法将邓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
近日,本次案件审限将至,执行法官便对申请人祝某进行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如实告知祝某,并询问是否还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祝某听后,情绪激动,认为案件已经到法院执行,法院就应该负责将标的款执行到位,坚决不同意终本,还误以为是执行法官执行不力,不作为,才导致案件无法执结。尽管执行法官耐心劝说,但申请人仍不理解“执行不能”。
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决定让祝某参与执行,陪同执行法官前往邓某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民政局和居委会等地调查邓某的财产情况。一天下来,祝某用切身的体验,发出上述感慨,从而更加理解执行难,当即同意结案,同时表示自己也会去查找相关线索,一旦发现邓某的财产线索,立即向法院反映。
记者程爱娣
版权申明及版权保护 赣ICP备09008939号-2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江西日报传媒大厦15楼
邮编:330038 电话:0791-86847086 邮箱:jxfazhiwang@163.com
新法制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Copyright © 2009 jxlaw.com.cn,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