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的银行账户被你们冻结了,我现在愿意偿还欠款,请你们尽快将我公司的银行账户解冻”。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萍乡某房地产公司由于公司项目资金需求,在2014年5月以公司名下商品房项目为抵押,向杨某借款150万元用于公司项目资金周转。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并且被执行人支付相应利息给杨某。
至2017年2月被执行人偿还了部分本金后,其他本息未能及时清偿,杨某数次上门追讨未果,于是向安源区法院请求依法处理。2017年9月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执行人萍乡某房地产公司偿还杨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00余万。但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依然没有偿还。
2018年2月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迅速采取措施,对萍乡某房地产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其名下有一个银行账户存款有20多万元,并且是对公账户,于是执行法官立即下达执行裁定,冻结该账户。
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没多久,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要求履行全部义务。原来是公司的对公账户被冻结,公司账户资金无法流转,被执行人只得来到法院表示将尽快履行本案义务,并且与杨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次性偿还所欠金额。4月初,萍乡某房地产公司一次性将200余万元交付至安源区法院,至此,该案执结。
记者程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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