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我希望和申请人和解,请求他的原谅。”近日,在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内,被执行人邓某主动与申请人邹某联系,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场支付4千元给申请人郑某,申请人随后也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据悉,在申请人邹某与江西慧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根据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邹某工资1092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在执行的过程中,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全面的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慧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三无”企业,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由此陷入困境。
随后,执行法官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通过执行法官约谈邓某,并告知其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被法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的严重后果。
最终,邓某主动与申请人邹斌联系,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场支付4千元给申请人邹某,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对解决小标的执行案件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灵活运用该措施有助于快速高效的执结类似民生案件。”法院工作人员说。
记者程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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