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群众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只要法院没有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财产,执行申请人通常会认为这是“执行难”问题。
据了解,2016年6月28日,奉新县人民法院对易某诉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易某人民币416044.3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履行义务,易某向奉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奉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奉新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赵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被执行人赵某的自我陈述和我院核查,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在2012年收割稻田时因自身操作不当导致左脚高位截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赵某为肢体伤残四级并为其颁发了残疾人证。
被执行人赵某1957年出生,现年老体弱,加上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本人也身受重伤,为自身治疗家中已一贫如洗。赵某本人现仅靠低保度日。因被执行人赵某无履行能力,奉新县人民法院已为易某申请到市级司法救助5万元。
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一方面经法院穷尽财产手段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另一方面,被执行人赵某为残疾人,年老体弱,仅靠低保度日,侧面佐证了被执行人赵某并无履行能力,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基本解决执行难既是法院扞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不能案件不管采取何种执行手段都是不可能执行到位的。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这需要当事人和全社会给予充分理解和正确对待。
对这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要建立执行程序退出机制,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对涉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还要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来予以消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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