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南昌市西湖区金盘路24号7栋2单元202室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房产具体信息:房产位置房屋所有权人结构楼层设计用途建筑面积(m2)变卖价格南昌市西湖区金盘路严朝明钢混2/7住宅105.07 103.33万元24号7栋2单元202室
二、变卖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
三、应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1、“愿意以——年——月——日(2016)赣0103执171号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2、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3、应买个人或法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四、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7日内将价款汇入至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五、多人应买明,应为我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序,同一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将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序,应买人未在我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纳的,后一顺序的应买人顺位递升。联系人:张法官联系电话:0791-86751615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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