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爱华:我院在执行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在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根据申请人申请,我院拟对你名下的坐落于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2977号绿地新都会38#商业楼1010室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拍卖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18年7月17日下午3点到本院参加评估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如未到场,则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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