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栗县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对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上栗某矿产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处罚,促使其当场履行还款义务。
据悉,2017年6月,原告肖某以被告上栗某矿产公司拖欠建材款为由向该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肖某于同年8月向该院申请执行。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主动到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遂作出了暂缓执行决定。约定的还款日期已到,但被执行人迟迟不肯按协议履行,始终以没钱还为由拖延。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具有还款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遂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意识到逃避法院执行的严重后果,在收到罚款决定书的当天便主动找到法院承认错误,并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最终对其罚款5000元。
记者程爱娣
版权申明及版权保护 赣ICP备09008939号-2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326号江西日报传媒大厦15楼
邮编:330038 电话:0791-86847086 邮箱:jxfazhiwang@163.com
新法制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Copyright © 2009 jxlaw.com.cn,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