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名下有财产,但债权人依然无法执行,于是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老赖”曾经的房屋转让行为。近日,渝水区法院对此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依法撤销了被告梁某、温某与第三人梁某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
2015年10月22日,原告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梁某、温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015年12月4日,二被告与其儿子梁某某(即本案第三人)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以35万元的价格将二被告名下的唯一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3月4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确定二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申请执行后,一直未执行到位全部债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
法院在民间借贷案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告已付执行款10万元,二人名下另有林权和矿山股权,但股权已毫无价值,而林权虽评估价钱为六七十万元,但目前仍未能变现。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二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该案已进入执行,二被告本应积极履行,但二被告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将房产转移给第三人,虽合同显示是有偿转让,但二被告系第三人的法定监护人,转让后的房款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二被告的其他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且即使变现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二被告转让房产的行为,明显损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权益。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了被告梁某、温某与第三人梁某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
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恶意逃避债务为目的低价转让财产或无偿赠与财产时,债权人可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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