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余中院充分运用失信执行人惩戒制度,限制被执行人出行和社会生活空间。迫于社会舆论和出行不能的双重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偿清140万元执行标的款。
200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胡某、林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房屋土建桩基础工程承包协议,施工完成后张某以各种理由对施工量不予核算,拖欠胡某、林某工程款140万元。纠纷经过司法判决后,张某一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2018年3月19日,胡某和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新余中院立即向张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查明,张某有多处房产和银行资金,执行人员对其依法进行查封、冻结,6月15日从银行司法扣划10.0601万元,但远不及执行标的款数额。执行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张某要求其按时履行义务,但张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在此情况下,新余中院依法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新余日报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登上黑名单后,张某生活和出行等处处受限。迫于社会舆论和出行不能各种压力,张某终于认识到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
7月10日,张某主动到法院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履行了全部义务,清偿剩余标的款。法院也随即将张某从失信黑名单里予以删除。至此,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终于得以圆满执结。
据悉,为切实打击拒执行为,近年来,新余中院充分运用失信执行人惩戒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压缩社会生活空间,使其处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境地,强力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极大地提高了案件的执行率和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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