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将被执行人张某传唤到庭耐心劝解下执行完毕一起建设工程设备安装合同纠纷的案件。
2015年8月,张某与江西省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后,以口头形式将输煤系统设备安装业务工程全部给李某承包施工。李某在进场施工时,购置了相关机械设备安装等材料,施工一段时期后,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提出要李某将该工程归还于他。2015年11月,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李某退出该工程,张某赔偿其施工期间投入的资金损失10万元,以及施工期间李某租赁的集装箱活动板房、氧气乙炔瓶所花费的实际费用18500元。结算后,张某未支付任何费用。李某多次催款无果,将其诉至法院。
判决后,张某仍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执行中,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张某,张某以自己正在搞工程暂时无力偿还为借口躲避执行。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张某银行账户有10万余元的存款后,承办法官立即对张某存款进行扣划,同时将张某传唤到庭。在承办法官耐心的劝解下,张某态度诚恳,主动支付了剩余费用18500元,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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