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官,谢谢你们,我知道你们为了我这个案子,花了很多心思,费了很大力气。虽然现在还没拿到赔偿款,但我理解法院,理解你们的工作,你们辛苦了。”2018年7月2日,申请人黄某在其外甥的陪同下来到宜春市靖安法院执行局询问其案件进展情况时对执行法官说到。
2014年11月9日0时许,被执行人罗某将行人黄某雄撞伤,被害人黄某雄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11时,经公安人员电话告知,罗某到靖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案发后,罗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雄30000元。另查明,被害人黄某雄出生于1961年,系农业户口,无配偶、无子女。2015年4月14日,靖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罗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诉讼人死亡赔偿金167411元。
2018年4月,执行法官获悉罗某已出狱,便决定再次上门执行。在罗某家中,执行法官见到了刚出狱不久的罗某。向其说明来意后,罗某脸上满是歉意,表示赔偿款是一定要给付的,但其现在确实没钱,年龄也大,又没有一技之长,自身生活也很困难。
执行法官将调查情况向申请人黄某进行了通报,并询问其是否愿意和解了结此案,黄某表示同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某自2018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申请人黄某500元直至付清为止。
5月31日,罗某汇款300元至法院执行款专户,并电话告知执行人员,希望再宽限一段时间,待其经济条件好转后再将其承诺的不足部分补齐。
7月2日,申请人黄某来到靖安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将罗某的情况再次向其作了通报,于是发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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