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峰、彭秋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诉被告周峰、彭秋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1002民初16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审判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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