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有钱不还,还试图用打火机点燃煤气罐威胁执行法官。12月13日,靖安县法院首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郭某勇向陈某借款60000元,以装载机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人郭某勇未归还。2016年3月3日陈某诉至靖安县法院。
2016年4月7日,在靖安县法院的主持下,郭某勇和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靖安法院依法为双方当事人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调解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郭某勇仍拒不履行。2016年6月1日,原告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靖安县法院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郭某勇仍拒不履行。12月29日,靖安法院依法作出查封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郭某勇价值70000元的财产(装载机一套,粉石设备一套)。
2017年1月4日,靖安县法院组织7名执行人员到靖安县双溪镇工业园砂石厂即被告人郭某勇装载车停放处向被告人郭某勇宣布执行裁定并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向其做思想工作,希望其配合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郭某勇听后很是激动,拒不听取执行人员的劝告,并跑到厨房拖出一个煤气罐,并用手到口袋拿打火机。见此情景,执行人员迅速将其控制,抢下其手中的煤气罐和打火机。随即,郭某勇开始用头撞地,撞装载机等方式阻扰执行,致使强制执行活动无法继续。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勇用装载机抵款33600元至陈某。
靖安县法院遂将有关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后,即将郭某勇逮捕归案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郭某勇提起公诉。
12月13日,经靖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勇归案后,自动履行了部分债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庆勇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一审判决郭某勇有期徒刑十个月。
记者程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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