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江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组织警力对辖区旅店业旅客实名登记及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治安大队民警发现辖区某宾馆存在不按规定落实旅客实名制登记的违法行为。
检查时,民警重点对辖区旅店业是否落实实名登记、是否一人一证登记情况进行了检查,详细询问了前台工作人员当日旅客住宿及实名制登记情况,认真查看了旅客信息登记是否准确并上传系统。随后,抽查当日入住人员是否与旅馆业系统登记信息相符,发现辖区某宾馆前台工作存在不按规定落实旅客实名制登记的违法行为。民警立即对该宾馆客房进行检查,发现206房间入住两名旅客仅有一人进行了实名登记,于是民警将康某某口头传唤至分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调查中康某某承认了未按实名登记住宿旅客的违法行为,并表示今后一定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规定。治安大队对康某某的行为作出罚款,并要求该宾馆限期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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