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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杨全胜案看拖欠农民工工资

        2021年07月06日 15:02    编辑:熊真    新闻热线:0701-6690511

          【案情简介】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建设365bet体育注册开户_mobilegame365_英国最大赌博365网站建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信江新区金海岸C区工程。2013年6月及2014年6月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将上述工程中一部分楼的混凝土浇注、砌墙等项目工程分包给被告。原告杨长安自2014年9月至2015年端午节前受被告杨全胜雇请,在其项目工程工地做小工(拉灰、拉砖等杂活),每日工资130元人民币。在此期间,原告在被告处以借支生活费名义领取了部分工资款,尚有10300元工资款被告一直没有支付。2017年10月23日,被告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现在江西饶州监狱(位于鄱阳县珠湖农场)服刑。

          【调查与处理】

          江西省365bet体育注册开户_mobilegame365_英国最大赌博365网站市月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原告杨全安之法律援助,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要求,遂指派律师郑其为其代理律师,经审判,2018年7月6日,月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处被告杨全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长安工资103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法律分析】

          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本案中杨全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侵犯了原告杨长安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在犯罪客观上来说,既有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危害行为又有去侵害了原告财产权的危害结果。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22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这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这个总共9条的司法解释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含义;

          二是明确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

          三是明确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特别对行为人逃匿情形下"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内涵作了规定,以便于司法实务操作;

          四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解释;

          五是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从宽处罚情形,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

          六是明确了拒不支付报酬罪的主体范围、单位犯罪等问题。

          法释〔2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典型意义】

          按劳所得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总有那么一些包工头,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但遭人口水,而且触犯法律,到头来"陪了夫人又折兵",完全是咎由自取。《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杨全胜虽然之前已经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承担了刑事责任,但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月湖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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